随着2016年VR元年的爆发,政府对VR/AR产业、信息产业、运营商等方面的大力支持,网络对传统媒介的冲击也势不可挡,虚拟现实(VR)和3D全景展示将取代传统2D平面展示形式。再者新媒体的兴起,改变了传统广告业务的用户体验,由之前的图片、文字形式、视频向全景及虚拟现实(VR)开始变革。这期间VR全景行业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,国内大大小小VR全景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,VR全景的内容基于全景素材的采集与制作,新兴市场中挑战与机遇并存,实则也暗潮涌动,4月18日,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受理了行业内首例“VR作品著作权案”并于当庭宣判。
北京***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,同创**投资管理(北京)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VR全景摄影作品,侵犯著作权,诉至法院。昨天,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首例VR作品著作权案并当庭宣判: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。
***公司诉称,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公司,拥有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,创作完成了《故宫》《中国古动物馆》两部VR全景摄影作品,其中,作品《故宫》已由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。被告未经许可,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了《故宫》《中国古动物馆》两部作品中的76幅VR全景摄影作品,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权。***公司要求被告赔偿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。
同创蓝天公司则辩称,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瑕疵,对于部分作品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证明:76幅作品中,仅有43幅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。并且,涉案全景作品全部由用户免费注册和发布,公司已在用户协议中对遵守著作权法等规定进行了必要的提示。另外,公司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、整理和推荐,也未从涉案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,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对涉案内容进行了强制关闭,因此,应适用“避风港原则”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告还提出,原告索赔数额过高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方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、原件、合法出版物、著作权登记证书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,可以作为认定权利的证据。另外,经查证被告方网页,网页前端并未显示涉案作品的上传者信息,且被告的法律声明中声称网站上的所有内容均由其享有权利,因此,被告应当就本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,因双方未提交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,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,酌情判定赔偿数额。首先,涉案作品均为全景摄影作品,具有一定的拍摄和创作难度;被告将涉案作品直接展示在其网站上用于商业案例宣传;涉案作品的在线浏览量较大,受关注度较高。据此,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。
宣判后,被告公司代理人表示保留上诉权利。(记者 高健)
——转自《人民日报》
小哥了解,类似盗取全景素材的事件这并不是首例,据不完全统计,在过去的两年内,有49%的全景摄影师至少经历过全景素材被盗用,尽管有一半的摄影师照片都被盗用过,但在发现盗用后,其中82%的摄影师并没有寻求法律帮助去解决,他们觉得过于麻烦,而且代价太大。在所有的盗图者中,一大半是新生的所谓的VR全景内容平台,因为种种目的,急于扩充或伪造数据量,必须走这样的捷径。大部分全景摄影师选择不使用法律的武器追究责任也很正常,因为他们负担不起或者没有这样的时间精力去应对这样的流程。
而大多数的盗图/侵权企业敢于冒这个险也是手握”避风港原则“的底牌,一旦出现问题,提供展示内容的载体可以利用”避风港原则“合理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,最差的情况也是免了平台方的责任,免不了内容提供方的责任,加上国内关于著作权诉讼成本的难度极大,所以自然让很多侵权者有恃无恐。
但随着国内限制”避风港原则“的滥用以及法律监管的完善,VR全景市场出现了“第一个碰钉子的人”,同时也给与还未被揭露的侵权者以警告,净化全景市场,良性发展。
对于VR全景行业内的无论个人也好,企业也好,都要以法律为护盾,保护自己的创作权,著作权及合法权益,在这里给大家几条建议:
1.个人创作着可在自己的创作素材中明确自己的身份信息,并保留时间戳作为证据,甚至可以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做作品保护,在法律诉讼中,可提取信息进行比对作为参考依据。
2.企业创作着在选择平台时一定得从多维度去考量平台的公司实力,发展时间,技术能力和资质情况。例如:企业认证资质的核实,是否得到过权威的认证,平台发展时间的长短,是否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与垂直行业权威平台合作过等等,将自己企业运作的辛苦成果托付于平台,假设一旦平台出现问题,造成的损失将无法弥补。